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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取消VOCs旁路设施,必须保留的要安装自动监控;违法严查!附解析

来源:环保365  发布时间:2020-06-09 10:27:15
 
日前,生态环境部于5月18日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VOCs攻坚方案),用于指导各地开展5月至8月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VOCs攻坚方案》中明确提出:“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要通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等方式加强监管”

 

郑州:6月底前全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

针对废气旁路设施规范问题,目前有地方已经明确落实节点了。据郑州市5月28日下发的《郑州市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中注意到当地已经明确要求:6月底前全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必须保留的,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旁路设施
 
 

那么什么叫旁路设施呢?专业的说法就是在废气处理的管道上再接一根绕过废气处理设备的管子。很多企业在检查的时候通常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应急情况下。但是这类应急情况主要是考虑到废气处理设施坏掉的时候才出现的

但是从环保安全的角度上想既然是出现了应急情况,那么就需要添置必要的专用应急设备,而不是直排。 

 

 
 
 
环办大气函
 
 
 

 

关于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是否可以设置直排口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8]304号)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是否可以设置直排口问题的请示》(厦环控[2017]6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1.企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禁止企业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启用直接排空装置,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气。
2.你们应切实加强对企业在应急情况下通过直接排空装置排放废气行为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企业在非应急情况下利用直排装置偷排废气的行为。
3.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一用一备”等方式,通过建设备用污染防治设施,避免设置废气直接排空装置,防止废气直排,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37

 

 

 
 
 
旁通绝非企业自视的“方便之门”
 
 
出于安全生产考虑,企业在配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前预留烟气旁路,用于应急状态下的事故排放,但不少企业却将其视为“方便之门”。
违法生产凡查必究,守法经营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任何逃避环保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方式终被查处重罚。
近年来,通过旁通(暗管)直排废气被查处或正在涉嫌环境违法的企业。。。不在少数,目前有不少涉旁通直排违法且性质严重的企业,有的被生态环境部列为典型案例作了通报、有的获得当地环保部门100万的罚款处罚并移动公安机关。
 
几起典型案例,列举如下:
 
 

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回头看”典型通报一起案例:陕西韩城市龙门煤化工公司焦炉烟气旁路排放,督察发现,由于烟气脱硫设施存在设计标准偏低、施工质量较差等原因,自2017年11月投运以来,经常性发生故障停运,焦炉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旁路排放。此外,督察发现,该企业还存在旁路挡板密闭不严等问题,即使在旁路关闭情况下,仍有部分焦炉烟气未经处理经由旁路偷排。

2018年6月,生态环境部通报典型案例: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旁路直排)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公安部门已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理。

2017年12月,原邢台市环保局通报一起典型案例: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废气未经处理旁路直排,该公司3#、4#焦炉部分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从烟道旁路排放。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10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2017年8月,原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通报一起案例:执法人员对南海盛皇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面漆房正在使用,废气收集设施设置旁路,部分喷漆废气未经处理通过旁路直接排向外环境。该公司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3.5万元。

面漆房配套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设置旁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编辑: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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