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使检测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科学、公正,特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客户的委托检测。
3. 职责
3.1 综合业务股负责受理客户的委托合同评审工作。
3.2 检验室负责按综合业务科下达的检验任务进行检验。
3.3 检测室负责提供原始数据,综合业务股编制检验报告,并由录入人、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签字。
3.4 综合业务股负责对报告的发放。
4. 工作程序
4.1 综合业务股在受理样品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在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前,应当对委托方的检验需求、检验依据、样品及其数据、以及检验能力否满足委托方要求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收委托检验。
4.2 认真填写委托检验合同,填写内容包括委托方的信息、样品数量、规格、批次、状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异议处理、样品处理方式和保存、双方权利和义务、检验报告领取方式等约定,并注明委托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委托检验合同一式两联,委托单位一联,留存一联。
4.3 收样员要核对样品的完好性,样品信息是否齐全,样品是否与委托检验合同内容相符,有无影响检验和检验结果准确性的破损、缺陷、超期或其它异常现象,核对无误后,委托单位的授权人和本中心的合同评审员分别在委托检验合同上签字认可,根据检验项目缴纳检验费用。
4.4委托检验必要时可拍照留存委托检验样品的规格、批次和状态等信息。
4.5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数据不真实时,合同评审员可拒绝接受委托。
4.6 委托检验样品的数量不足,不能进行复查检验时,合同评审员应告知委托方,并在委托检验分包方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中心的检测原始记录,与该样品其它检测原始记录一同编号留存、合同上注明,不进行复检。
4.7 委托检验样品的生产者及其它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合同评审员应在委托检验合同上注明,并且在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中不得填写生产者名称及其商标。
4.8 委托样品接收后,样品管理员及时在样品明细登记薄上登记样品相关信息,并对委托样品进行唯一编号同时加贴检验样品卷标和备样卷标。
4.9 备查样品由样品管理员入样品库保存,保存环境应符合样品标签明示保存条件。样品管理员应监控样品库保存环境条件。
4.10委托检验样品的移交
4.10.1综合业务股根据委托检验合同的信息,填写《样品流转单》,并由综合业务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一日内下达检验计划和样品的制备,检验周期按合同书约定执行,最长为15个工作日。
4.10.2 综合业务股制备好的样品,随同《样品流转单》一并交给检测室,并由检测室签字确认。
4.11委托样品的检验
4.11.1检测室领取检验任务后,应当依据检验计划、任务单要求,在规定检验周期内开展检验。出具有唯一性标识的检验报告。
检验员必须依据有关标准、委托合同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准确出具检验结果。
4.11.2 检验员应真实、客观、公正、准确出具检验结果,检验过程应当有可以溯源的检验原始记录,检测人员对样品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4.12委托检验报告
一般情况下的检验报告结论表述规范如下
4.12.1产品委托检验报告(非本中心人员抽样),检验结论为
4.12.1.1按无公害类别检测时,结论用语为:该样品依据xx检验,所检项目,XX项合格,xx项不合格。
4.12.1.2共检xx项,XX项合格,XX项不合格,XX项为实测值。
4.12.1.3共检xx项,均为实测值。
4.13 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应当有样品描述,必要时可附样品图片。
4.14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它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委托检验结果的报告中不得填写生产者名称及其商标。
4.15检验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由综合业务股通知客户按合同的约定领取或寄出,检验报告及检验原始记录应按中心相关规定保存五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16委托备样的处理
4.17.1备样根据样品的储存条件进行分区域保管(保存期为客户领取报告15日后,无回复异议时或客户合同约定的保存期,若保质期短的备样按样品保质期为准)。
4.17.2客户领取备样时或样品包装时,应在来样登记本上备注说明。
4.17.3备样处理由样品管理员核实后,填写《样品制备、入库、处理登记表》,由中心领导签字批准。
5. 异议处理
委托方提出异议时,按《处理投诉的程序》进行。
6.支持性文件
6.1 保证公正和诚信程序
6.2 处理投诉的程序
6.3 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控制程序
6.4 检验检测设备管理程序
6.5 样品管理程序
6.6 检验检测质量控制程序
7.相关记录
7.1 委托检验合同(送检样品委托单)
7.2 样品制备、入库登记表
7.3 检测任务通知及样品流转单
7.4 检验报告
7.5 检验报告(更改、补充)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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