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危废管理不规范,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危废违规堆放。该企业危废仓库北边空地露天堆放约1.6吨漆渣,且部分场地未硬化,无任何防渗措施。
违法行为二:未张贴危废标识。装漆渣的编织袋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该企业危险废物违规堆放、未张贴危废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危废包装物张贴危废识别标志,限期三十日内将所有危废规范存储。下步,衢江分局将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并监督其改正违法行为。
1、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危废与一般固废未做到分类储存
3、危废贮存不规范
4、未建立危废台账
正确做法:按照危险废物台账标准格式建立危废台账,一式两份,一份存放在现场,一份存档备案。
5、将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处置
正确做法:验明“证”身,签订合同。
6、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填写联单,或联单未保存5年
正确做法:转移危险废物的,需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7、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未申报
正确做法:危废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的应报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编辑: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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