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亮点一:加强垃圾源头管理
“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明确了垃圾分类原则,尤其是明确了“因地制宜,简单易行”原则。
亮点二:加强治理体系建设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责任,在第一条还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和学校的责任。垃圾治理讲究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群策群力,综合治理。首次提出“地方互动”概念,专门对“跨域合作”、“城乡一体”提出了特别要求,这有助于解决土地供应困难、优化垃圾处理设施布局、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垃圾处理水平和更大区域内垃圾处理的整体水平。
明确要求统筹规划,促进垃圾的回收利用,提高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是补齐垃圾的物质利用短板、加强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的及时雨。推行垃圾分类的目的就是要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以法治为基础,融合自治、法治、德治的垃圾治理体系。
亮点三:优化垃圾处理体系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主要包含3方面,一是如何确定垃圾处理服务需要花费,二是如何向垃圾排放者收取垃圾排放费,三是如何取得垃圾处理供求均衡价格。明确“产生者付费原则”,要求建立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均衡价格的形成机制的建立,并借此优化垃圾处理体系,建成“多措并举,综合处理”的垃圾分级处理体系。
“分级处理体系”体现先物质利用、再能量利用和最后填埋处置的“分级处理”层次,充分发挥各种处理方法的作用,既不压制任何一种处理方法,也不以损失一种处理方法的收益为代价去增大另一种处理方法的收益。
亮点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首次入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确立的一项制度。由省、地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就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与其进行磋商,督促赔偿义务人尽快修复和赔偿受损生态环境。从近年来各地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看,赔偿权利人统筹考虑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等重要因素,充分发挥了磋商方式的高效性,约占70%的案件通过磋商方式解决。该制度体现了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的理念,是环境管理柔性化的重要转变,是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项创新举措。此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写入法律,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一项标志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