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1-63250286

典型案例:废弃的矿泉水瓶可以用来采样吗?

来源: 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发布时间:2020-06-22 16:40:10

案情简介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开始,被告人裘某、郑某、罗某、何某经事先商量,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开设制版厂进行电镀加工,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污水直接通过沟渠排放到厂外,后于2014年4月11日被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查获。经检测:该厂排水沟内的污水总铬含量为19.2mg/L,重金属铬的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9.2倍。

辩护人提出,执法人员用于盛装样品的容器是在工厂随手拿的塑料瓶,而不是执法专用且洁净的容器,不能排除该容器已事先受到污染。法院根据证人证言认定,采样瓶系由环保局统一购置、执法人员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塑料瓶,并没有取用车间内废弃矿泉水瓶。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盛装样品的容器是“在工厂随手拿的塑料瓶”,但并无证据证明,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却能证明采样瓶由环保局统一购置、按内部管理制度领取、取样时有录像或照片等,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4)绍柯刑初字第647号

刑事判决书

 

 
 
小结
 
 

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代替 HJ_T 91-2002)有原则要求“6 监测采样 6.1 监测准备 6.1.1 采样器材和现场测试仪器的准备”。

2.《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3—2009 ) 提出,采集和保存样品的容器应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特别是被分析组分以微量存在时):最大限度地防止容器及瓶塞对样品的污染;容器壁应易于清洗、处理,以减少如重金属或放射性核类的微量元素对容器的表面污染;容器或容器塞的化学和生物性质应该是惰性的,以防止容器和样品组分发生反应;防止容器吸收或吸附待测组分,引起待测组分浓度的变化等。另外,还应尽可能使用专用容器,减少交叉污染。现场采样中,应使用一次性采样器具或下次采样前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清洗。

3.执法实务中,常见执法人员使用排污单位提供的采样器具、不使用一次性采样器具,下次采样前不按规范进行清洗等行为,导致排污单位提出质疑甚至因此导致采样过程违法。

 

作者: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李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