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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监督管理、监控评价

来源:认可实验室资讯  发布时间:2020-07-09 17:42:40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6.2.5条款提出了实验室人员监督、人员授权及人员能力监控的要求,且明确了对人员的监督是在授权前,对人员能力监控是在授权后。

笔者认为,此处的监督(supervision)如果翻译为“监督、管理”更利于对准则的理解。对实验室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在人员授权前已经开始,并且贯穿于实验室员工整个工作生命周期,而不是员工授权后就不需要监督管理。实验室应根据人员和具体工作情况,制定监督计划,确定被监督的人员、检测和校准项目。实验室应任命监督人员,监督工作应运用风险管理思维,对风险较大的事件和人员,如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新开展项目人员、检测频次极低项目人员及近期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应增加监督项目,增大监督频次。对熟练员工,常规项目进行简单的日常监督。人员监督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使用标准物质、重复检测/校准、留样复查、能力验证、报告审查、实验室内比对、盲样测试、相关方的投诉等,确保人员监督方式与其对应的风险相适应。

 人员监控与评价是指实验室人员取得上岗资格后,实验室应定期对授权人员的能力进行监控与评价,确保实验室人员能力持续满足要求。根据风险确定监控与评价频次,对于常规的检测/校准人员,通常每12个月一次,被评估人员可从以下6个方面来评估其是否持续目前的技术能力。

a) 技术岗位是否变动;

b) 盲样测试结果是否合格;

c) 实验室间比对结果是否合格;

d) 能力验证是否合格;

e) 监督计划执行结果有无重大问题;

f) 查验历史记录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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