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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采样的监测数据能否认定超标排放?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发布时间:2020-07-20 11:38:56

 行政处罚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对违法排污的行为人实施处罚前需要掌握充分的、能够表明其排污种类、浓度和总量等信息。因为污染物质排放后在自然界中具有极大的已扩散型和不稳定性,这就要求上述数据信息只能在污染物排放发生之时取得,否则收集的信息不准确,将不能客观反映违法排污的情形和情节,有可能影响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行环境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现场即时采样作出明确规定。在环境执法实践中,现场即时采样是应用得较为频繁的一种取证方式,它对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客观反映违法排污的情形和情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006年及之前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200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 14470.3-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2-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95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4914-85,等。

上述标准均没有“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这样的规定。

07年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

近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我局询问在环保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如何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等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普遍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方法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遵守排放标准是排污单位法定义务。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07年之后

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其“实施与监督”部分会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摘自《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

10年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2010年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注:1999年8月6日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失效)并无此规定。

执法中的疑惑

     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监测结果可不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17年

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应如何认定的请示》(川环[2017]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72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该公告现行有效。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该公告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1027

18年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

(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的即时采样予以明确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8]8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2007227日,我部作出《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据此,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该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115

 

本文观点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作为少数几个2007年之前的标准,因为并没有“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这样的规定。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监测时应依据其在“4.1.4 取样与监测” 部分规定:“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进行取样与监测。 

    ——注:2006年5月8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公告 2006年 第21号)。

建议

第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未否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2007年之后发布的排放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第二,对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1-200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 14470.3-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2-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95)、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4914-85),等进行标准修改评估,尽快修改。至于争议最大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时需要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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