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检查是否持证排污。企业未按期取得新版排污许可证并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责令其依法停止排污并进行处罚。
二是检查是否按证排污。重点检查持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废气、固废(危废)收集处置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等)是否运行、运行台账是否记录齐全、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企业承诺整改事项是否按期完成等方面。
据相关统计,在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有:
请先认真查看排污许可证副本内容:关于“环境管理要求”中的几项内容
(一)自行监测
(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三)执行(守法)报告
(四)信息公开
1、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的要求在系统填报、提交(月度、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2、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记载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并在系统上传监测方案、录入监测结果。
3、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做好生产台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并在在系统上传(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4、存在改扩建、新建及其他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载明属于变更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
第十条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2
第三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样式(点击查看大图)
3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许可正副本自行监测要求示例
锅炉使用单位特别注意,简化管理锅炉的自行监测是在另一张表上,“简化管理的气体燃料锅炉排污单位登记信息”里面。如下图所示。
4
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
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五)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排污许可证副本里台账记录要求示例
5
第三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副本里执行报告要求示例
6
第三十八条
操作指引手把手教你
登陆网址填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http://permit.mee.gov.cn/cas/login
01
执行报告填报途径指引
编制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具体相关编写参照法律法规及相应规范文件参照如下: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XX》(HJXXX-201X);
3、《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944-2018);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XX》(HJXXX-201X)(如有)。
执行报告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按频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重点管理企业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简化管理企业为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
对于持证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度;
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当季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记录形式同步管理。
02
自行监测填报途径指引
自行监测要求:
●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登陆企业端账号密码—点击监测记录。
2.进入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平台,按照下图开展第一步操作。
3.完成第一步操作后开展下图操作逐项填报,再点击【提交】。其中,监测方案需要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录入监测信息。
4.监测数据填报完成后需点击【提交】、再点击【发布】才能完成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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