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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技术资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09 11:01:34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是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企业用地调查的信息采集、风险筛查、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和流转、样品分析测试、风险分级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总则
2.1各省(区、市)应按照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方案和本技术规定制定本省(区、市)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
2.2各省(区、市)应对本省(区、市)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清单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不出现应纳入调查范围而未纳入的情况。
2.3企业用地调查相关活动应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需求,统一筛选一批从事企业用地基础信息采集、初步采样调查、样品分析测试的专业机构和检测实验室。
2.4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审核制度,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对信息采集、风险筛查、布点与采样、样品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测试、风险分级等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实验室组织的质量检查。
2.5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组织企业用地调查的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本省统一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掌握企业用地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和质量管理要求。
2.6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完成调查任务时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估报告,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及质量控制实验室应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2.7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开展企业用地调查质量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工作情况。对质量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3地块信息采集
3.1地块信息采集工作应严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开展地块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及调查表填报。
3.2地块信息采集质量检查分自审、内审和外审三级进行。每个地块信息采集工作组应指定1名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本组信息采集工作质量进行自审;每个信息采集任务承担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组,负责对本单位信息采集工作质量进行内审;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组织质量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各信息采集任务承担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外审。
3.3地块信息采集质量检查内容
(1)信息完整性检查:调查表是否按照技术规定要求填写了所有信息项,若有填写缺项须说明原因;
(2)信息规范性检查:调查表是否按照技术规定的填表说明、填写规范等要求进行填写;
(3)信息准确性检查:填报信息是否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有效途径获得,是否与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报表、企业排污申报或排污许可证等资料信息中内容相符,当有多个信息来源时,核实是否采用了时效性好、可靠性高的信息。
质量检查组应依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及相关支撑材料对调查企业地块信息调查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质量检查,当三者均达到上述要求时,判定该地块信息采集工作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4地块信息采集工作组应对完成的每个地块信息进行自审;任务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完成的所有地块信息进行内审。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组织质量检查组对所有任务承担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各任务承担单位应至少被抽查1次。适当加大在产企业用地信息采集工作的抽查比例。
信息采集质量检查结果应记录于《地块信息采集质量检查记录汇总表》(见附录A表A-1)。
3.5当地块信息采集工作组和任务承担单位检查发现不合格调查表时,应及时纠正或补充完善,并注明原因;当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组织的质量检查发现不合格调查表时,应及时告知任务承担单位复核相关数据;对于每批次调查表中不合格数超过抽查总数20%的,或调查信息表存在2项以上带*号的项目信息填写失实的,应判定为抽查不通过,同时加大对该单位承担任务的检查比例;如连续2次抽查均不通过,任务承担单位应重新开展本单位本批次检查地块的信息采集工作,并重新填写调查表。必要时,可安排其他合格的信息采集单位重新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3.6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后,地块信息采集任务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信息采集工作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组织专家组对各任务承担单位信息采集工作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综合评价。
4风险筛查审核纠偏
地方环保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和任务承担单位对当地重点行业企业地块关注度进行专业判断,与风险筛查系统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对专业判断和系统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地块需分析偏差原因并进行纠偏调整,形成专家意见。相关单位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的风险筛查结果及专家意见报送各省(区、市)及全国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5布点采样

5.1通则

5.1.1对拟进行初步采样调查的地块,专业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布点采样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形成审核意见,并根据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布点采样方案。
5.1.2布点和采样质量检查分自审、内审和外审三级进行。每个布点、采样工作组应指定1名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本组布点、采样工作质量进行自审;任务承担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组,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工作质量进行内审。各任务承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布点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组织的质量检查组负责对各布点、采样任务承担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样外审。

5.2布点采样质量检查内容

5.2.1布点方案检查依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及布点图依次检查以下内容:
(1)布点区域、布点数量、布点位置、平行样点、采样深度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
(2)不同点位样品采集类型和检测指标设置是否合理;
(3)采样点是否经过现场核实;
(4)布点记录信息表填写是否规范;
(5)布点方案是否经专家论证通过并修改完善。
5.2.2采样质量资料检查
依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依次检查以下内容:
(1)采样方案的内容及过程记录表是否完整;
(2)采样点检查:采样点是否与布点方案一致;
(3)土孔钻探方法:土壤钻孔采样记录单的完整性,通过记录单及现场照片判定钻探设备选择、钻探深度、钻探操作、钻探过程防止交叉污染以及钻孔填充等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4)地下水(适用时,下同)采样井建井与洗井:建井、洗井记录的完整性,通过记录单及现场照片判定建井材料选择、成井过程、洗井方式等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5)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土壤钻孔采样记录单、地下水采样记录单的完整性,通过记录单及现场照片判定样品采集位置、采集设备、采集深度、采集方式(非扰动采样等)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6)样品检查:样品重量和数量、样品标签、容器材质、保存条件、保存剂添加、采集过程现场照片等记录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7)密码平行样品、运输空白样品等质量控制样品的采集、数量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8)采样过程照片是否按要求上传。
5.2.3采样质量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判断采样各环节操作是否满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

5.3各级质量检查比例及结果处理

5.3.1布点、采样工作组应对完成的每个地块布点、采样工作质量进行自审。任务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完成的所有地块布点、采样工作质量进行内审。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组织的质量检查组应对本行政区域已完成的地块布点、采样工作质量进行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资料检查比例应不少于每个任务承担单位工作量的10%,且每单位至少1次;现场检查比例应不少于每个任务承担单位工作量5%,且每单位至少1次。适当加大在产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工作的抽查比例。
5.3.2布点、采样工作的外审检查结果应分别记录于《地块布点方案检查登记表》和《地块采样质量检查登记表》(见附录A表A-2和表A-3)。
5.3.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检查组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指出,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督促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对于未在规定的布点采样区域采集土壤或地下水样品、土孔钻探方法、地下水建井与洗井方法、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方法等不规范,样品标识不清或样品包装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采样工作组自审和采样任务承担单位内审发现上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重新采集所有问题样品。
质量检查组发现上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要求该采样任务承担单位重新采集本次发现的所有问题样品,并加大对该单位的质量检查频次;如仍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要求该任务承担单位重新采集最近两次检查期间采集的所有样品,或安排其他合格的采样任务承担单位重新采集相关样品。
5.3.4布点、采样工作结束后,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布点、采样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组织专家对各任务承担单位布点、采样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综合评价。
6样品保存和流转

6.1通则

企业用地调查任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开展样品保存与流转。

6.2样品保存

6.2.1承担采样任务的单位和检测实验室应配备样品管理员,严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等技术规定要求保存样品。检测实验室应在样品所属地块调查工作完成前保留土壤样品,必要时保留样品提取液(有机项目)。
6.2.2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应对样品标识、包装容器、样品状态、保存条件等进行检查并记录(见附录A表A-4)。
6.2.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指出,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督促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样品采集、流转和检测过程发现但不限于下列严重质量问题,应重新开展相关工作:
(1)未按规定方法保存土壤和地下水样品;
(2)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样品在保存过程被玷污。

6.3样品流转

6.3.1对每个平行样品采样点位采集的3份平行样品,其中2份以密码方式送承担该地块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同一检测实验室进行比对分析,另1份送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或其专门委托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比对分析。
6.3.2负责样品发送和接收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送样单位和接样单位)在样品交接过程中,应对接收样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样品运送单是否填写完整,样品标识、重量、数量、包装容器、保存温度、应送达时限等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6.3.3在样品交接过程中,送样单位如发现寄送样品有下列质量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必要时重新采集样品。接样单位如发现送交样品有下列质量问题,应拒收样品,并及时通知送样单位和本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
(1)样品无编号、编号混乱或有重号;
(2)样品在保存、运输过程中受到破损或沾污;
(3)样品重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4)样品保存时间已超出规定的送检时间;
(5)样品交接过程的保存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
6.3.4样品经验收合格后,接样单位样品管理员应在《样品交接检查记录表》(见附录A表A-5)上签字、注明收样日期。样品运送单纸版原件应作为样品检测报告附件,复印件返回送样单位。
7样品分析测试

7.1分析方法的选择与确认

7.1.1检测实验室在开展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时,其使用的分析方法应为《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中推荐的分析方法或其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方法,不得使用其他非标方法或实验室自制方法,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实验室资质认定标识。检测实验室应确保目标污染物的方法检出限满足对应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要求。
7.1.2检测实验室应在正式开展企业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之前,参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的有关要求,完成对所选用分析测试方法的检出限、测定下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等方法各项特性指标的确认,并形成相关质量记录。必要时,应编制实验室分析测试方法作业指导书。

7.2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7.2.1空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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