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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来源:环境监测实战  发布时间:2020-08-11 11:31:14

现行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环评批复时段)作为验收执行标准,个别标准值有变化的,按环评批复时标准值验收,用现行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值要求整改;批复和工程(环保篇)的设计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的评价指标。

(1)应正确按标准的不同时段选用标准限值。分3种情况: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日期确定执行标准时段;以建设之日或立项之日起确定执行标准时段;不分时段的排放标准。

(2) 废水标准。废水排放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评述;pH均按单次测定值评述,不能取均值;对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同一排放口混合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应按各类废水的排放标准以及最高允许排水量核算混合废水的排放限值;对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放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按单次测定浓度评述。

(3) 废气排放标准。对需要换算过量空气系数的废气排放标准(锅炉、工业炉窑、火电厂、饮食业油烟、水泥厂、危险废物焚烧等),要按折算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评价。对初始浓度有要求的标准,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同的炉型的初始浓度有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工业炉窑、水泥厂等排放标准,对排气筒的高度均有要求,达不到要求时,执行标准限值应加严格执行。

(4) 不交叉执行排放标准。监测因子如无批复的执行标准,不要交叉执行其他标准,监测数据可不评价。不能根据需要去挑选不同的标准。如碳素厂的苯并(a) 芘,焙烧炉执行窑炉标准,无苯并(a) 芘标准限值,不能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标准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环评批复的时间内标准执行,有更新的标准,则作为参考标准(以管理部门意见为准);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或行业) 标准;环评批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为最终执行标准;

(5)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总量限值按地方环保部门对项目批复的,或对该企业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特别注意的是环评报告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或浓度限值不作为验收依据,只依据环评批复意见中的总量或浓度限值(有些环评中的限值,批复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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