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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即将实施 重点关注问题有哪些?

来源:舟山环境  发布时间:2020-12-28 16:29:39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健委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版《名录》),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共计列入危险废物467个种类,较2016版《名录》减少了12种,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该《名录》的发布使之前关切的部分危险废物管理问题得以进一步厘清。

一是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是否全部属于危险废物问题

2016版《名录》将废弃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危险废物,而2021版《名录》中对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则是: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由于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而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

另外,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如:江苏响水“3·21”事故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故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理清了监管部门职责。

二是关于医疗废物是否全过程按危险废物管理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2021版《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列出了医疗废物有关种类,并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同时,2021版《名录》充分吸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例如: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进行处理后 ,运输、处置环节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对运输和处置过程实施豁免管理。

此外,新《名录》规定非特定行业产生的医疗废物,即“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不再按危废管理,该类废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加大“放管服”力度,新增16类危废豁免管理

2021版《名录》新增16类危废豁免管理,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即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

例如:结合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规定了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收集过程的豁免条件,并对“未集中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为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中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活动消除管理制度的障碍;对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置环节实施有条件豁免管理,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体现;对船舶含油污水及残油经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预处理后产生的需要通过船舶转移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有效解决海陆衔接不通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对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运输环节实施有条件豁免,即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的,则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运输。

2021版《名录》修订实施后,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相关产废企业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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