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保证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数据的采集、处理、操作、记录、报告、存贮、保密或检索时能得到正确和有效的控制。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4 工作程序
4.1 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的建立和维护保养。
4.1.1 计算机设备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心发展需要, 逐步完善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应确保该系统满足所有相关要求,包括审核路径、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中心应对LIMS与相关认可要求的符合性和适宜性进行完整的确认,并保留确认记录;对LIMS的改进和维护应确保可以获得先前产生的记录。
4.1.2 用于检验检测数据采集的自动化设备根据《检验设备使用、管理与维护程序》进行控制。
4.1.3 办公室对网络中心的设备,每个月检查一次 (包括每月运行状况、清洁卫生情况、工作环境情况、检查病毒情况、磁盘整理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其功能良好, 能正常工作。
4.1.4 中心应建立满足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能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保证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均能在规定的使用环境条件下工作。
4.2 检验检测数据的采集、处理、运算、操作、记录的控制。
4.2.1 用于检验检测数据采集的自动化设备,在每次使用前,责任检验员应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自校。
4.2.2 自校合格后,责任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完成检验工作。
4.2.3 需要对检验检测条件或有关数据进行换算或计算的,责任检验检测员应按《计算和数据换算校核程序》进行处理。
4.2.4 对异常数据,责任检验员应按相应的检验细检测则进行处理, 并记录在有关检验记录上。
4.2.5 对自动化设备打印出的记录,责任检验检测员应按规定的要求
在打印记录上签上检验人员、检验检测日期、任务单编号,并作为该检验检测的原始记录交试验室主任审核。
4.2.6 检验检测人员使用自动化设备应按规定的要求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4.2.7 自动化设备内部含有运算程序的,办公室应使计算机软件文件化,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中心主任批准。
4.2.7.1 对无法文件化的计算机软件, 中心应通过进行校准、比对等方法验证其满足使用要求, 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3 检验检测报告的控制
4.3.1 中心的检验检测报告必须全部用计算机出具,所出具的报告格式应统一、规范,并经审批。﹙参见《记录管理程序》﹚
4.3.2 用于出具报告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经过验收。需采用特殊的计算机支持性软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室负责人审核批准。
4.3.3 试验室出具的报告需进行数据换算的, 应按《计算和数据转换校核程序》进行。
4.3.4 所有检验检测报告打印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4 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存贮、检索和安全保密。
4.4.1 所有在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内生成的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在现阶段都必须文件化,对打印的文本进行审批、发送和存贮。
4.4.3 存贮的检验检测报告,只有编制人员及其直接领导可以调阅。但不得修改和打印,如需打印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4.4.2 需要时试验室可保存所发出检验检测报告的电子文件,并应便于检索。超过规定的保存年限﹙见《记录管理程序》﹚,经试验室负责人同意即可删除。
4.4.4 中心计算机网络管理员应通过设置密码等方式,规定不同部门进入计算机网络的级别,限制非责任人员进入中心计算机网络。
4.4.5 自动化设备存贮的检验检测数据不作归档,由设备操作人员在适当时候负责清除。需留作参考的记录应由试验室部长负责拷贝,并在磁盘上注明参考记录。
4.4.6 中心在适当时候可决定采用电子媒体存贮检验检测报告,此时应:
a) 试验室在发送检验检测报告打印文本时,同时将其电子文件拷贝给办公室。
b)拷贝的检验检测报告记录应注明所属年度和季度,交中心办公室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年﹙见《记录管理程序》﹚。
4.4.7 存贮记录的磁盘必须经过杀病毒处理才能使用。
4.4.8 所有计算机及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使用外来旧磁盘。
4.4.9 所有磁盘记录只供查阅, 不得外借。
4.4.10 所有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的检索, 都必须经中心主任批准, 由网络中心管理员负责将磁盘借出并装入计算机检索。检索完成后管理员将磁盘归档。
4.5 检验检测报告或检验检测数据的传输。
4.5.1 检验检测报告或检验检测数据需用磁盘或通过电传等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的,应由办公室执行,保证所用方式不会导致泄漏用户技术机密。
4.5.2 办公室在磁盘或电子邮件发送前,应按审批过的检验检测报告或检验检测数据的文本进行校核,以保证其正确和完整。
4.5.3 发送检验检测报告或检验检测数据的磁盘应“写”保护。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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