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碳达峰、碳中和”中的“碳”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在宣示中国将提高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时提出“双碳”目标。显然“双碳”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框架下的碳,其有明确的定义和涵盖范围。UNFCCC定义的气候变化是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强调的是人类活动。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全球升温1.5ºC特别报告》中给出了“气候中性”的定义,即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没有净影响的状态,要达到这种状态就需要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二氧化碳净零排放是指在一段时期内,人为排放的二氧化碳全部通过人为手段清除,使产生量与清除量平衡。二氧化碳净零排放也称为碳中和。净零排放则是指当人为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在一段特定时期内被人为清除量所平衡,净排放为零,这一概念中强调的是“人为”,即人类活动的影响。
UNFCCC第4条及第12条规定,所有缔约方都有义务“用缔约方大会确定的可比方法编制、定期更新、公布并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关于《蒙特勒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国家清单”,《京都议定书》中给出了公约管控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此外,2012年《京都议定书》的多哈修正案又将三氟化氮(NF3)纳入管控范围。因此,“双碳”中的碳是指UNFCCC管控的7种温室气体。
二 “碳”的排放源有哪些?
为了给缔约方提供可比的碳排放清单编制方法,IPCC温室气体清单特设工作组(TFI)从1991年起由IPCC第一工作组(WGI)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国际能源机构(IEA)密切合作编制完成了《1994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并于1996年进行了修订完成出版了《199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修订版》,在综合国际使用该指南积累的经验和优良做法的基础上,IPCC于2000年和2003年先后出版了《2000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做法和不确定性管理》和《2003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好的做法指南》两份特别报告,IPCC于2006年编制出版了《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成为目前各个缔约方计算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主要方法。2013年IPCC又针对湿地出版了《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增补报告:湿地》进一步完善了温室气体排放计算。2019年IPCC组织全球科学家再次对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出版了《2019年精细化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IPCC指南充分考虑了部门之间的交叉、重复,给出了解决跨部门的交叉、重复的方法,从而避免了重复计算和遗漏。图2-6给出了IPCC 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的各个部门,以及每个部门下不同排放源及其排放的温室气体。
目前所谈的“碳”实际上就是指温室气体。IPCC 2006年指南给出了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部门和类别,包括能源、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IPPU)、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AFOLU)、废弃物四个部门。每个部门下又包含若干个子类别。如能源部门包括燃料燃烧和燃料的逃逸排放两个子类;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IPPU)包括采矿业、化学工业、金属工业、电子工业、其他生产、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生产、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消费等等;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部门(AFOLU)包括畜牧、土地、土地上累积源等;废弃物部门包括固体废弃物填埋处理、生物处理、焚烧和露天燃烧、废水处理等等。
三 量化“碳”的方法 (来源:国际能源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