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最近一直在关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法律法规,整理了2021年发生的三起实验室危废处置代表性案例与大家分享,希望大家从实际案例中汲取教训,引起注意,避免踩坑。
案例1:贵州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危废储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处罚10万元。
注:图片为编者配图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乌当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贵州XX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设置有两个危险废物贮存间,其中一间贮存有5个废液桶(装有废液),另一间贮存有一桶废玻璃渣(沾染有废液),但危险废物贮存间及废液桶均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志、标识。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已就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废标识进行约谈并提出整改要求,但2021年11月1日现场检查时公司依然未进行整改。
【处罚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启示】
一方面是实验室对危险废物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出现明显的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松散,对固废法的明文条款视而不见;另一方面是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第一次对其约谈后,该实验室仍未重视,未及时整改。这也是此案例虽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仍对其加重行政处罚的原因。
案例2:广安某公司擅自处置实验室废弃试剂,处罚60万元。
注:图片为编者配图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7日,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广安XX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晚擅自将实验室废弃试剂、车间生产废料包装物(均属危险废物)倾倒至广安市XX区XX村2组荒地中。
【处罚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60万元。
【案件启示】
主要还是该公司法律观念不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且已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后果,故给予行政处罚。如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恶劣(数量大或污染性强),其法人还将受到刑事责任。
案例3:镇江某检测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向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案,行政处罚32.4万元。
注:图片为编者配图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执法人员对镇江XX检测公司进行"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企业危废管理情况、环境检测报告等,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该公司危废仓库未悬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牌,发现危废库内贮存有6桶(25L)实验室废液,3箱废试剂瓶,未张贴危废识别标识。
2.该公司未向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3.该公司XX采样(检测)任务单显示,2021年7月6日采样人员华某某、米某负责公司A锅炉和厂界噪声、公司B废水监测。公司A厂界噪声原始记录和噪声仪记录显示,16:00至17:00采样人员华某某、米某在该现场工作。公司B废水采样记录单显示,16:24分华某某、米某在另一现场采集废水样品。华某某、米某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地点。
【处罚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之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之三,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罚款3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万元,并对该公司实验室质量负责人王某、现场采样人员华某某和米某分别罚款1.89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镇江XX检测公司作为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对现场采样人员管理不严,采样人员违规进行采样,对原始采样记录进行弄虚作假。同时检测机构作为危废产生单位未落实危废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触犯法律,对危废方面管理缺失,现场危废堆放以及台账记录混乱。
【避坑指南】
检验检测机构在关注质量的同时,一定要学习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切勿出现 “不知法” 而犯法!
依法合规处置是实验室经营的基本底线。生态环境部门目前正对大中型石油化工等企业开展危废专项督查,实验室因产废量小,目前还未引起关注,还有依法整改的时间,否则“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危险废物管理中,贮存场所和废液桶上一定要张贴危险废物标志,看似简单勿忽视,不张贴即是违法。
关于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实验室危废管理制度案例,我们正在整理,关注我们,会及时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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