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VOCs治理突出问题及现场检查要点
一、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1、突出问题
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选型不符合标准要求,呼吸阀泄漏排放突出,采样口和人孔等储罐附件、泡沫发生器、浮盘边缘密封及浮盘附件开口(孔)管理不到位,储罐呼吸气收集处理效率低下。
2、现场检查要点
检查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罐型、存储介质、容积、存储温度、浮盘边缘密封类型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检查检测储罐附件、浮盘附件、呼吸阀等泄漏情况和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二、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
1、突出问题
上装式装车废气收集效率低;装车废气多数采用“冷凝+吸附”工艺处理,由于运行维护不到位,难以稳定达标排放;罐车、装车有机废气回收管线接口泄漏严重;部分港口码头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由于船舶未配备油气回收接口或接口不匹配等原因闲置。
2、现场检查要点
检查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原油、石脑油及苯、甲苯、二甲苯等装卸的物料类型、装载量、油气回收量,装载方式、密封型式、压紧方式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检查检测罐车人孔盖、油气回收耦合阀,底部装载有机废气回收快速接头、顶部浸没式装载密封罩、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等密封点泄漏情况,及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三、敞开液面逸散
1、突出问题
含VOCs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未按照标准要求密闭或密闭不严,敞开液面逸散VOCs排放未得到有效收集;高、低浓度VOCs废气未分质收集;治理设施简易低效,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现场检查要点
检查含VOCs废水产生节点、产生量、废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加盖密闭情况、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及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修复情况,检查装置区含VOCs废水收集提升池、输送沟渠、储存、处理设施及污泥、浮渣储罐等废气密闭收集情况,检测治理设施排放浓度。
四、泄漏检测与修复
1、突出问题
应开展而未开展LDAR,未按标准要求的时间、频次开展LDAR,密封点覆盖不全,检测操作、台账记录等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LDAR检测数据质量差甚至弄虚作假。
2、现场检查要点
检查储罐、装载、生产工艺废气收集输送管道、治理设施密封点的覆盖情况;检查LDAR频次、泄漏点修复情况和电子台账记录、LDAR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情况等;重点针对泄压设备、阀、泵等动密封点开展随机抽测,可使用红外成像仪等辅助手段进行筛查。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LDAR工作的,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密封点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密封点覆盖不全、台账记录缺失、仪器操作不符合规范的,出现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的,建立治理台账,加快整改。
五、废气收集设施
1、突出问题
敞开式生产未配备收集设施,未对VOCs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控制风速达不到标准要求,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破损、泄漏严重,生产设备密闭不严等。
2、现场检查要点
检查车间和设备密闭情况、有机废气是否“应收尽收”、高低浓度废气是否分质收集处理等,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采用风速仪等设备开展现场抽测;检查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是否有可见的破损情况;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是否在负压状态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六、有机废气旁路
1、突出问题
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旁路数量多、管线设置隐蔽,未将旁路纳入日常监管,旁路烟道、阀门漏风严重,部分企业以安全为由通过末端治理设施应急排口、治理设施中间工序直排管线、焦炉热备烟囱等直排、偷排,部分企业伪造旁路管理台账或篡改中控系统旁路开启参数。
2、现场检查要点
以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炉窑等)等为重点,排查可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有机废气的旁路,逐一登记造册;检查企业旁路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旁路安装流量计、自动监测设备情况,旁路铅封情况,旁路阀门开启方式,中控系统旁路开启信号参数保存情况,旁路备用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采用便携式设备对旁路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七、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1、突出问题
治理设施设计不规范、与生产系统不匹配;治理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定期维护不到位。
2、现场检查要点
对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处理能力、运行时间、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更换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规范化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检测企业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
八、加油站
1、突出问题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建设不满足标准要求,操作运行不规范导致油气人为泄漏,油气回收系统运行指标不达标,油气回收系统部分密闭点位油气泄漏严重,加油站整体VOCs排放浓度水平偏高、异味明显。
2、现场检查要点
以加油站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建设和操作方式、储油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情况以及加油油气回收系统运行状况为重点,利用现场检查和视频录像查看等方式检查卸油管、油气回收管建设以及卸油油气回收操作是否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卸油口、油气回收口、人工量油口端盖、集液罐(如有)口、排放管压力/真空阀(P/V阀,关闭状态时)、油气回收管线、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耦合阀门等油气回收密闭点位油气浓度是否低于500μmol/mol;定期检测加油枪气液比、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口浓度、加油站边界无组织油气浓度达标情况。
九、非正常工况
1、突出问题
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不到位;部分企业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敞开式作业,VOCs直排;部分企业火炬系统监控不到位,有机废气未充分燃烧,VOCs大量排放。
2、现场检查要点
检查企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制定情况、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非正常工况台账记录和报备情况,以及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收集、治理、监测监控情况。检查火炬监控系统安装情况、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台账记录。
十、产品VOCs含量
1、突出问题
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仍执行不到位,市场仍存在不达标产品;低(无)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替代比例较低。
2、现场检查要点
检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督促企业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产品名称、VOCs含量和使用量等,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对含VOCs产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开展抽检抽查,检查产品VOCs含量检测报告,并抽测部分批次产品。
二、VOCs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措施(行为)违法,如果企业未采取以下措施,属于违法行为 1.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 如:非取用状态时敞开VOCs物料储存容器,VOCs物料进行敞开式转移和输送,敞开式化学反应等。 2.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 如: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冷凝单元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的脱附尾气,分离精制母液槽废气,真空系统排气,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的退料、清洗及吹扫排气等直排。 3.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如:满足真实蒸气压和储罐容积条件下的储罐呼吸废气、装载废气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满足逸散浓度条件下的废水集输与处理设施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取样过程、其他涉VOCs物料的化工工艺过程、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有机聚合物制品生产过程等未采取VOCs废气控制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 三、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四、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LDAR工作的; 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LDAR的;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LDAR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适用处罚条款
对于一般VOCs排放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九、工业涂装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十、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工业企业VOCs治理自查要点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适用处罚条款
适用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10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50mg/m3)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适用处罚条款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规划无组织排放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5、确定台账完整性 VOCs物料台账方面,企业将所有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的需要整理内容汇总在一个台账上,规范记录格式。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方面,尤其需要注意系统性的信息记录,尤其是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及停留时间等信息记录情况。
6、规范危废处置 针对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喷淋废液、吸附饱和的废活性炭或过滤棉,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机溶剂的外包装物等危险废物,进行记录、收集、治理,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对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密封贮存,把危废放到指定的危废贮存场所。
7、关注在线检测数据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是否存在检测异常的情况,定期进行运维,明确VOCs监测数据、泄漏检测与修复检测数据及运行管理台账情况,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VOCs重点监管企业深度治理 1、明确企业基本情况 整理企业名称、场所、负责人、行业类别等信息,公示联系方式、厂房布置、适用排放标准等相关内容。根据现有情况清晰需要重点关注的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后续根据政策变化需要更新注意的内容。 2、清晰企业生产状况 3、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情况 通过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环节,了解排放污染物类类型、排放量及排放节点,分环节进行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并且根据特别的控制要求进行方案制定,切实采用高校经济适用的治理技术,更加全面的完成全过程深度治理。 4、因地制宜制定方案 环境保护是不断发展的,单方面治理的方案将逐渐成为历史,企业也需要复合协同、综合管控,与时俱进的建立健全环保制度,加强运行管理,强化自行检测监控,重点企业落实在线监测。精准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分级管控,完善绩效分级标准,才能从根源彻底避免问题。
根据企业生产情况中的产品名称、产量、涉vocs产品及原辅料的vocs含量,结合实际企业生产状况定制更具体更适用的减排治理方案,清晰深度治理目标与路径,从源头消减精准管控实现低VOCs原辅材料全替代,不再进行末端治理,降低治理成本,减少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