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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危废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怎么做?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相关要求

来源: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2-07-22 14:07:14
排污单位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一、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频次;
3.使用的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
4.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5.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每年1月31日前,排污单位应完成本年度自行监测方案的核查变更工作。当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以及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中任一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方案。
二、规范设置监测采样设施。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监测(采样)平台、地下水采样井、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
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依法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1.依托自身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可自行建立实验室开展自行监测,可不需要进行检验检测资质(CMA)认证,但其监测人员、场所和设备应满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琼环规字〔2021〕3号)(以下简称“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
2.委托开展自行监测
不具备监测能力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并优先选择在海南省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平台登记、且信用良好的机构。排污单位应核实机构的相关资质能力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
四、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因临时性停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在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监测系统”)备注相关信息。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五、规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将自行监测信息上传至污染源监测系统,自行确认无误后对外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时限按下列要求执行:
1.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应每日公布前一日各监测指标小时均值;
2.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在每个监测指标要求的监测周期内完成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数据;
3.自行监测方案及其他排放信息、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公布。
首次取得排污许可证或首次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在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之日起90日内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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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怎么做?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应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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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水排放监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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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利用与处置(不含医疗废物)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 表 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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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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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气排放监测


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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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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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6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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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7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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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8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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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大型风机、制冷机、 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四、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法律法规、执行标准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危险废物填埋(不含医疗废物、液态废物)、铬渣干法解毒处置单位周边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 GB 18599、GB 18598、HJ/T 301 执行。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环境地表水、海水、地下水、 环境空气、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2.3、HJ 91.2、HJ 442.8、HJ 164、HJ 610、HJ 2.2、 HJ 194、HJ 964、HJ/T 166 中的相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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