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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贮存点、​贮存池、贮存罐、贮存分区,应如何设置危废识别标志?

来源: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3-08-23 17:18:54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以下简称《贮存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本次修订特意增加了贮存点的相关要求。新增危险废物贮存点是基于什么考虑?

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小微产废单位,其具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少、分布较为分散、环境风险相对较低等特点,且部分单位不具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条件,危险废物贮存需求与其他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不同,亟需适用于贮存小量危险废物的贮存形式。

此外,部分产废单位具有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生产或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实际需求,而原《贮存标准》中无针对此类情况的管理规定,因此,需针对此种情形设置明确的污染控制要求。

针对以上两种情形,本次修订特意增加了贮存点的相关要求。相关单位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包装形式和污染途径等,采取比较灵活且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简化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显著降低小微产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成本。



相关术语解释


贮存设施:专门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具体类型包括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区等。其中,集中贮存设施是用于集中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所附设的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


贮存库:用于贮存一种或多种类别、形态危险废物的仓库式贮存设施。


贮存场:用于贮存不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的,具有顶棚(盖)的半开放式贮存设施。


贮存池:用于贮存单一类别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的,位于室内或具有顶棚(盖)的池体贮存设施。


贮存罐区:用于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其相关的辅助设备和防护系统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


贮存点:HJ 1259 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


贮存分区:一个贮存设施内划分的分类存放危险废物的区域。


问题一: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临时存放点是否也需要设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分区标志和贮存设施标志?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第3.4和3.5条要求设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分区标志和贮存设施标志。我司已经在危险废物贮存仓库设置了贮存分区标志和贮存设施标志。在生产线现场,我们会有当天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这些危险废物会临时放置在生产现场的存放点,并会在当天转移至公司的危险废物仓库。那么,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临时存放点是否也需要设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分区标志和贮存设施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规定,贮存点,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若你司实际管理对应上述规定,可从其8.3等具体细则实施,并依法做好现场管理。
问题二:生产车间危险废物临时暂存点如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生产车间危险废物临时暂存点应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或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设置贮存设施标志的,可留空二维码及设施编号信息;设置警示标志的,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样式,尺寸宜采用边长40cm的等边三角形。临时暂存点的危险废物标签可参考问题2设置。临时暂存点应确保危险废物容器装满后及时入库,且实时贮存量不得超过3吨。
问题三: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应如何设置?
贮存分区,是一个贮存设施内划分的分类存放危险废物的区域。贮存分区标志,是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部,用于显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分区规划和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以避免潜在环境危害的警告性信息标志。产废单位应结合废物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要求实际,科学合理设置贮存分区和分区标志。分区标志应醒目且清楚描述平面分布、废物分类信息、分区位置和环境应急物资位置以及进出口位置等信息,并随着设施内部废物贮存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问题四:贮存池、贮存罐应如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贮存池、贮存罐应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产废单位仅有单个贮存池或单个贮存罐的,可不设置分区标志;有多个贮存池或多个贮存罐的,应根据池、罐实际位置,规范合理设置分区标志。贮存罐应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在贮存池或贮存设施内堆存的无包装物或无容器的危险废物,宜在其附近参照危险废物标签的格式和内容设置柱式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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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以下简称《规范》),并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均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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