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传统大气污染物,VOCs污染排放具有瞬时性、不稳定性等特点,治理工作基础薄弱,是大气环境治理领域最明显的短板2022年6月10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根据大气监督帮扶平台推送的近地面臭氧高值区线索,利用走航监测对该企业VOCs异常点位进行现场检查,利用红外泄漏检测仪发现其3号甲醇罐顶部人孔法兰处看到明显泄漏,4号杂醇罐南边两个泡沫发生器(不可达点)泄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有组织废气DA001排放口尾气和无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6月17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DA001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超标1.8-1.85倍;厂界无组织排放下风向非甲烷总烃最大值超标0.105倍;生产车间南门口1米处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超标7.2-8.03倍。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2022年6月27日该局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金额及权利义务。该企业收到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该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复核。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罚款肆拾贰万柒千贰百元整。
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4、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³)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³)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