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
确定采样频次的原则 依据不同的水体功能、水文要素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时间代表性的样品,既要满足能反映水质状况的要求,又要切实可行。 2 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 2.1 饮用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月至少采样一次。 2.2 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 2.3 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 2.4 受潮汐影响的监测断面的采样,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采集涨、退潮水样分别测定。涨潮水样应在断面处水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 2.5 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一旦检出,或在断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现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 2.6 国控监测断面(或垂线)每月采样一次,在每月 5 日~10 日内进行采样。 2.7 遇有特殊自然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要随时增加采样频次,详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 2.8 在流域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达标排放的计划中和流域受纳污染物的总量削减规划中,以及为此所进行的同步监测,按“流域监测”执行。 2.9 为配合局部水流域的河道整治,及时反映整治的效果,应在一定时期内增加采样频次,具体由整治工程所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 水样采集 3.1 采样前的准备 a. 确定采样负责人 主要负责制定采样计划并组织实施。 b. 制定采样计划 采样负责人在制定计划前要充分了解该项监测任务的目的和要求;应对要采样的监测断面周围情况了解清楚;并熟悉采样方法、水样容器的洗涤、样品的保存技术。在有现场测定项目和任务时,还应了解有关现场测定技术。 采样计划应包括:确定的采样垂线和采样点位、测定项目和数量、采样质量保证措施, 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和分工、采样器材和交通工具以及需要进行的现场测定项目和安全保证等。 c. 采样器材与现场测定仪器的准备 采样器材主要是采样器和水样容器。关于水样保存及容器洗涤方法见表 4-4。本表所列洗涤方法,系指对已用容器的一般洗涤方法。如新启用容器,则应事先作更充分的清洗, 容器应做到定点、定项。采样器的材质和结构应符合《水质采样器技术要求》中的规定。 3.2 采样方法 a. 采样器 (1)聚乙烯塑料桶。 (2)单层采水瓶。 (3)直立式采水器。 (4)自动采样器。 b. 采样数量 在地表水质监测中通常采集瞬时水样。所需水样量见表4-4。此采样量已考虑重复分析和质量控制的需要,并留有余地。 c. 在水样采入或装入容器中后,应立即按表 4-4 的要求加入保存剂。 d. 油类采样:采样前先破坏可能存在的油膜,用直立式采水器把玻璃材质容器安装在采水器的支架中,将其放到 300mm 深度,边采水边向上提升,在到达水面时剩余适当空间。 e. 注意事项 (1)采样时不可搅动水底的沉积物。 (2)采样时应保证采样点的位置准确。必要时使用定位仪(GPS)定位。 (3)认真填写“水质采样记录表”,用签字笔或硬质铅笔在现场记录,字迹应端正、清 晰,项目完整。各省可按表12—1的格式设计全省统一的记录表。 (4)保证采样按时、准确、安全。 (5)采样结束前,应核对采样计划、记录与水样,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补采或重采。 (6)如采样现场水体很不均匀,无法采到有代表性的样品,则应详细记录不均匀的情况 和实际采样情况,供使用该数据者参考。并将此现场情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7)测定油类的水样,应在水面至300mm采集柱状水样,并单独采样,全部用于测定。并且采样瓶(容器)不能用采集的水样冲洗。 (8)测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时,水样必须注满容器,上部不留空间, 并有水封口。 (9)如果水样中含沉降性固体(如泥沙等),则应分离除去。分离方法为:将所采水样摇 匀后倒入筒形玻璃容器(如1~2L量筒),静置30min,将不含沉降性固体但含有悬浮性固体的 水样移入盛样容器并加入保存剂。测定水温、pH、DO、电导率、总悬浮物和油类的水样除外。 (10)测定湖库水的COD、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α、总氮、总磷时,水样静置30min 后,用吸管一次或几次移取水样,吸管进水尖嘴应插至水样表层50mm以下位置,再加保存剂保存。 (11)测定油类、BOD5、DO、硫化物、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要单独采样。 4. 水样的保存及运输 凡能做现场测定的项目,均应在现场测定。 水样运输前应将容器的外(内)盖盖紧。装箱时应用泡沫塑料等分隔,以防破损。箱子 上应有“切勿倒置”等明显标志。同一采样点的样品瓶应尽量装在同一个箱子中;如分装在 几个箱子内,则各箱内均应有同样的采样记录表。运输前应检查所采水样是否已全部装箱。运输时应有专门押运人员。水样交化验室时,应有交接手续。 5. 水质采样的质量保证 5.1 采样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切实掌握采样技术,熟知水样固定、保存、运输条 件。 5.2 采样断面应有明显的标志物,采样人员不得擅自改动采样位置。 5.3 用船只采样时,采样船应位于下游方向,逆流采样,避免搅动底部沉积物造成水 样污染。采样人员应在船前部采样,尽量使采样器远离船体。在同一采样点上分层采样时, 应自上而下进行,避免不同层次水体混扰。 5.4 采样时,除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油类、DO、BOD5、有机物、余氯等有特殊要 求的项目外,要先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与水样容器 2~3 次,然后再将水样采入容器中,并按要求立即加入相应的固定剂,贴好标签。应使用正规的不干胶标签。5.5 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现场空白样,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5.6 每次分析结束后,除必要的留存样品外,样品瓶应及时清洗。水环境例行监测水样容器和污染源监测水样容器应分架存放,不得混用。各类采样容器应按测定项目与采样点 位,分类编号,固定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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