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那么,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以下简称为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具体有何要求?废气采样口不规范设置是否可以认定为排放口不规范设置的环境违法情形?此外,废气采样口的规范设置具体要求又是什么?
关于废气排气筒采样位置设置问题的回复
现公司准备上废气焚烧设施,主要监测VOCs、SO2、NOx、颗粒物等污染物。就排气筒采样孔位置应设置多高等问题,存在以下疑问,望解答。
1、现整理的标准如下:
(1)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8.1.1条,排气筒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照GB/T 16157-1996要求。GB/T 16157-1996为推荐性标准,此标准4.2.1.1要求: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六后三)。
(2)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7.1条,安装位置应满足HJ 75中安装位置相关要求。《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7.1.2.2要求: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圆形烟道,颗粒物CEMS和流速C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四后二);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0.5倍烟道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二后零点五)。7.1.1.7 d)要求:在CEM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GB/T 16157的要求确定(GB/T 16157的要求为:前六后三)。
(3)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 3535-2019)4.1.3要求:对于颗粒态污染物,监测断面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处(此后简述为:前四后二)。对于气态污染物,监测断面的设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监测断面应按4.1.3和4.1.4的要求设置。
2、疑问如下:
(1)强制性标准引用了推荐性标准后,被引用的推荐性标准是否强制执行?
(2)根据整理的标准,废气焚烧设施的采样孔设置为多少合适?有前六后三,有前四后二,所以执行多少合适?
(3)如有其他执行标准望补充、解惑?
答复:1、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废气排气筒及采样平台相关要求
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4.6.2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4.6.3 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5 1997年1月 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简)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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