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界噪声监测是工业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职责,旨在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干扰,同时为企业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助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1. 监测依据
1.1 国家标准
厂界噪声监测应严格遵循《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该标准规定了噪声排放限值、测量仪器要求、测量条件及测点选择等内容。
1.2 地方标准
企业还需遵守所在地区的地方标准,若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应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2. 测量仪器要求
2.1 测量仪器应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需符合GB 3785和GB/T 17181对2型(或2级)仪器的要求。
2.2 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时,应使用1型声级计。
2.3 仪器需定期校准,校准设备应符合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2.4 仪器应具备防风、防雨功能,以适应不同气象条件下的测量需求。
3. 测量条件
3.1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低于5m/s时进行。若风速超过5m/s,需采取防风措施,如使用防风罩。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需注明气象情况。
3.2 工况条件
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并注明当时的工况。若声源具有周期性变化,需根据其工况周期合理安排测量时段。
4. 测点选择
4.1 一般厂界测点
测点选在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反射面不小于1米的位置。
4.2 有围墙的厂界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米、高于围墙0.5米以上的位置。
4.3 特殊情况下测点
4.3.1 声源位于高空或厂界设有声屏障时,需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米处另设测点。
4.3.2 室内噪声测量时,测点设在距反射面0.5米以上、距地面1.2米、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4.4 多声源厂界
若厂界有多个声源,需在每个声源附近分别设置测点,以准确评估各声源的噪声贡献。
5. 测量时段
5.1 测量需涵盖昼间和夜间时段,具体时间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昼间为6:00-22:00,夜间为22:00-次日6:00。
5.2 对于噪声排放不稳定的企业,需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进行连续监测。
6. 数据处理与报告
6.1 监测数据需进行统计分析,包括等效声级(Leq)、最大声级(Lmax)等指标。
6.2 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在超标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时间、监测点位、测量条件、仪器校准情况、数据统计结果等。
6.3 若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应实时传输至环保部门,并保存至少一年。
7. 自动监测系统要求
7.1 自动监测系统需满足HJ 907-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具备远程传输、数据备份、超标报警等功能。
7.2 系统应具备声源识别功能,联动摄像头追踪超标声源,便于快速定位噪声超标点。
7.3 自动监测系统需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数据准确性和系统稳定性。
8. 企业责任
8.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噪声监测制度,明确监测频次、测点布局、数据处理流程等。
8.2 企业需定期开展噪声监测,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噪声排放情况,并及时整改超标问题。
8.3 企业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如优化设备布局、安装隔音设施、采用低噪声设备等,从源头降低噪声排放。
8.4 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周边居民对噪声问题的关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厂界噪声监测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严格遵守监测要求,企业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声污染,还能提升自身的环境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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