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除了上述行业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企业也将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
例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加油站、尾矿库等。
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除此以外,对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定义,《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中也有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先看一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相对系统和完善的污染防治管理流程:
建设活动
◉ 现状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
◉ 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报送制度
◉ 有毒有害物质设施防渗建设制度
↓
日常管理
◉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自行监测与报告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
拆除活动
◉污染防控方案制定和备案制度
↓
退出管理
◉现状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日常管理
重点监管单位日常需要做如下两件事:
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场地内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的场所,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系统,储罐与容器,地上及地下管线,工业垃圾堆放场所,各类水井,留有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的场所等。
(1)摘要
(2)项目概述
(3)区域环境概况
(4)企业概况
(5)现场排查(建构筑物及管网分布、物料存储和运输)
(6)存在隐患及整改建议
(7)总结
(8)附件:附表与附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哪些?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除了上述行业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企业也将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
例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加油站、尾矿库等。
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除此以外,对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定义,《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中也有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先看一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相对系统和完善的污染防治管理流程:
建设活动
◉ 现状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
◉ 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报送制度
◉ 有毒有害物质设施防渗建设制度
↓
日常管理
◉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自行监测与报告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
拆除活动
◉污染防控方案制定和备案制度
↓
退出管理
◉现状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日常管理
重点监管单位日常需要做如下两件事:
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场地内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的场所,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系统,储罐与容器,地上及地下管线,工业垃圾堆放场所,各类水井,留有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的场所等。
(1)摘要
(2)项目概述
(3)区域环境概况
(4)企业概况
(5)现场排查(建构筑物及管网分布、物料存储和运输)
(6)存在隐患及整改建议
(7)总结
(8)附件:附表与附图
1、工作流程
(1)摘要
(2)项目概述
(3)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识别
(4)监测点位布设
(5)监测因子识别(分析测试项目及原因分析)
(6)监测结果及分析
(7)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结果
(8)主要措施与建议
(9)结论
(10)附件:附图与附表